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 李坤賢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永立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純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請原告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之必要:㈠、依被告92年5月18日董事會議紀錄,明載全體出席董事決議聘任原告為副總經理,原告並於92年5月19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為被告經理人,是原告究竟有無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㈡、若原告有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原告有無向被告表示終止經理人之委任關係;㈢如有,原告於何時向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
6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
102年6月14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