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28號聲請人 温育婷
温蔚茹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温春水 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温春水之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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