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鳳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2月19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1170203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月19日10時38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被移送人吸食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

序所生之危害、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更甚前已有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紀錄並受本院裁罰(有前案紀錄表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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