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之罪,主刑部份均各減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四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五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四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惟,原聲請書附表錯誤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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