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8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廣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
乙○○被告廣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廣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前即已解散,惟尚未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本院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對該公司全體股東送達,並非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2份,以便本院對被告廣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與丁○○送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