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邱玉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乙○○」及增列附表二於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二┌─────────────┬─────────────┬─────────┐│現行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說明│├─────────────┼─────────────┼─────────┤│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私│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德│取消私立及女子││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捐助│光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章程│││││││├─────────────┼─────────────┼─────────┤│第一條│第一條│取消私立及女子││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德光│人臺灣省臺南市德光高級│││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中學,「以下簡稱本財團法│││本財團法人」。│人。」││├─────────────┼─────────────┼─────────┤│第三條│第三條│取消私立及女子││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要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要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私│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德│││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並謀│光高級中學,並謀其發展。│││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