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34號聲請人 徐捷 即聲明人
徐葵 徐穎 共同 徐菁蔓 法定代理人
袁有道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徐壽霆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徐傑 、徐葵、徐穎之繼承權拋棄書,該繼承權拋棄書須由聲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徐菁蔓、袁有道蓋印印鑑章。
二、提出袁有道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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