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柳宗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違約金請求與契約不符,請確認(依契約所載,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期,又於債務人未依支付命令給付完畢前,均處於違約狀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