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即被告 古金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完全不清楚 古政國 犯案之情形下騎車載古政國至新光銀行領錢,現已深知悔悟,且伊已因詐欺案件羈押近7月,伊家中僅剩祖母及4歲幼兒,並由其弟1人負擔家中經濟,又伊身受頑疾,四肢無力,行動不便,監所無法得到良好的治療及復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然本院已因於審理程序詰問共犯後,裁定聲請人自107年2月6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現係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1年1月又22日之殘刑,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自107年2月6日起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從再予審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