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邵宇浩 即 邵瀚生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李雅惠 即邵瀚生之繼承人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瀚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瀚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