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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