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6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李培民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6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並按年息19.71%計算
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4年10月17日止,
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又上開債
權業於94年10月26日讓與原告(原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函、高雄市政
府函、債權讓與證明書、 東森 得易卡申請表、約定條款及電
腦帳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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