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 告 劉文耀
訴訟代理人 呂柏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
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