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11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零伍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肆佰
玖拾伍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伍仟玖佰伍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0日下午3時55分駕駛6C-355號
營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街○○號前處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詎
離之過失,致所承保之被保險人 郭倍真 所有而由 楊世邦 駕駛之
牌照號碼9D-6310號自用小客車受有損壞。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1,800元(其中工
資3,300元、零件8,500元),被告應負賠償之責。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駕照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修單、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等件
影本(見本院卷第4-8頁)為證,並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調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見本院卷第
25-28頁),應認為真實。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同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原告主張其被保
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11,800元之損失,固據
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原告所承保之9D-6310號自
用小客車係00年10月出廠(行車執照影本見本院卷第4頁),而
該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3,300元、零件8,500元(明細表見
本院卷第7頁),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
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
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應折舊369/1000,據此,本件原告之車輛自出廠日91年10月
起至發生車禍日94年5月止,已使用2年7月,據此,該車扣除
折舊後之零件費為2,65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
3,300元,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5,956元。
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5,9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1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例確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王依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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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北小字第1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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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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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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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137│8500×0.369=3137│5363│0000-0000=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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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79│5363×0.369=1979│3384│0000-0000=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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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728│3384×0.369×7/12=728│2656│0000-00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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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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