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核逾年息20%之利息請求部分為不合法,均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