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黃盟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黃盟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10年9月30日53,000元Y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