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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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佩璇
李雅婷 盧俊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暐婷
邱暐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佩璇、李雅婷、盧俊諺之分別就資遣費及提繳退休金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923元、45,603元及18,327元,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各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上訴人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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