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劉鴻儒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被告 余石熟勤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