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李亦軒 被告 傅春貴
陳正順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德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