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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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 吳憲衛 被告吳金𥕥
吳金香 吳献定 吳憲諸 黃文宏 黃淑琪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開庭前閱卷,就卷內調得之證據資料、被告黃文宏所提出之家事答辯㈣狀內容、被繼承人 吳守之 具體遺產範圍,均予表示意見,並提出事實上、法律上之攻擊防禦方法。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家訴 字第 36 號裁定(107.06.21)[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家訴 字第 36 號裁定(107.08.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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