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彩綢 債務人 王永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啓亮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王啓亮於民國94年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王永和已向本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並以94年度繼字第303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彰院 賢家勇 94年度繼303字第0950013051號函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務人僅就被繼承人王啓亮之遺產範圍內有給付之義務,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謝彩綢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王啓亮之遺產範圍內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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