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
號選任辯護人顏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羈押,嗣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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