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聲請人 嚴立婷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相對人愛寶寶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愛寶寶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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