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廖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6,
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248元(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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