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林淑瑛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黃昰富
鄭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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