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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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被告明日城雲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450元(違約金180,600元、174,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