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羅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