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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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明蓉
鄭氏翠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武明蓉告訴被告鄭氏翠姮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案件,被告鄭氏翠姮告訴被告武明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間當庭相互達成和解,並經當庭具狀撤回對對造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至31頁)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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