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黃釋鋒 被告 王百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88號(原103年度交易字第5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