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 沈季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陳明鐘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5月10日│59,000元│SSA0000000││││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