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0000-000000被告 楊清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