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2年度苗秩字第5號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移送人嚴和善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8月16日南警偵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和善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
(二)地點:苗栗縣造橋鄉○○村○○○村0○0號。
(三)行為:在上揭時間、地點,藉端於住宅門前撒冥紙滋擾住戶 黃碧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黃碧珠於警詢之陳述。
(三)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處理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照片列印本共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條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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