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林芷伊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被告 孟蓉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見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孟蓉貴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侵害名譽權部分之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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