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光亮選任辯護人黃小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光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