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王清保 被告 陳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