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8號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裔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