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成
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政成、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謝政成、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及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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