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徐華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德鴻 即 彭清標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彭清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