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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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調字第427號聲請人 柯金柱 相對人 許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
1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末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處,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依聲請人前對於相對人提出本件涉嫌刑事詐欺罪嫌之告訴內容,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處,向聲請人佯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係柴油車,致使聲請人陷於錯誤向相對人購車,交付購車款新台幣10萬元,涉有詐欺情事,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0132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楊梅區,亦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兆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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