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星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芳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華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9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705,95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土地買賣價金19,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土地買賣價金8,055,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848元,原告僅繳納140,920元,尚不足11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