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202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