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彩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