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相對人順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于正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九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安泰商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票號CA0000000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3年裁全字第3249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以民國93年度存字第1972號提存安泰商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面額新台幣500,000元(票號CA0000000號)在案。茲以前開定期存單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等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