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甲○○被告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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