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九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