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品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品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
1年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16日止累計203,106元未給付,其中197,544元為本金;5,078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品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12日止累計130,134元未給付,其中126,980元為消費款;3,15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品尚│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197,544元││12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呂品尚│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6,980元││12月13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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