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3437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廷明知「超急情聖」係屬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且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非經海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0巷0弄0號2樓之現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其所註冊之「naruto10119」帳號登入「伊莉論壇」網站內(www.eyny.com),將其自不詳網站下載取得之「超急情聖」影片檔案上傳至該網站內,供連結該網站之不特定人點選後即可直接線上串流播放觀賞,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嗣於106年11月25日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後發現上情,始通知海樂公司法務專員 郭玉鳳 ,並由郭玉鳳訴警究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第92條之非法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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