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鴻裕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82年11月22日」,顯係「民國82年11月21日」之誤寫,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