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債權人 顏俊杰 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湘玲 人法定代理人 顏首暢 法定代理人 吳淑靜 債務人 林育翔
一、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林育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