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阮妙賢 訴訟代理人 蔡坤煌 被告 陳凌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判決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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